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
喻博律师2003年毕业于渤海大学法学专业。上海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辽宁省破产委员会委员。2007年通过司法考试。曾任职于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沈阳新入监犯监狱。2017年辞去公职,从事律师职业。执业以来,工作领域涉及破产、婚姻、继承、土地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房地产、建筑工程、商业合同、银行借贷、信用卡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以及行政、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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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后,法院正式受理前可撤回申请,这体现意思自治原则。但撤回须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并经裁定准许。法院受理后通常不能撤回,因破产程序启动会重大影响各方权利义务。所以债权人决定申请破产时要谨慎,不可随意撤回,以免给各方带来麻烦和损失,务必深思熟虑后再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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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前六个月内,故意转移资产以躲避债务可能被判定无效。若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高价受让财产或为他人债务担保,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且相对人知情,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正常合理交易一般不认定为无效转移。判断资产转移行为是否合法有效需综合具体情况,以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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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前6个月内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因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但存在例外,如为维持基本生产支付水电费,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等。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判断债务是否属可撤销情形,属于则管理人可追回,不属于则不能,要依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撤销清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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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宣告破产后,押金能否拿回需依具体情形判断。若押金属担保类,如租赁合同押金,合同解除且公司破产清算时可作为破产债权参与分配;若是普通预付款用于公司运营,破产清算时当作普通债权按比例分配。因破产程序复杂,拿回押金有不确定性,建议尽快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以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