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国外
签合同时,建议将英文和中文名一起使用,或者只使用中文名。法律并没有明确的禁止,
当事人在签名时必须要使用简称,也并没有明确禁止使用曾用名、英文名、艺名、笔名、化名、小名或绰号等代来进行签名。但这些签名方式,会增加在发生争议时的举证难度,所以建议尽量使用中文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