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买卖合同成立后,
出卖人享有以下权利:
1、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2、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
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3、出卖人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
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5、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
解除合同。
6、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7、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
试用期间。
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出卖人确定。
8、出卖人享有标的物交付前产生的
孳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97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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