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李宁律师,专注刑事辩护,擅长“经济犯罪”、“公司类犯罪”、“刑民交叉”、“刑行交叉”业务,熟悉企业和公司业务,对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也有较为深入的研究,长期受邀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从代理的大量诉讼案件中,归纳总结了企业管理运营过程中容易发生的各种法律风险点,协助企业在管理运营中全面防范刑事法律风险。 先后办理数百件刑事案件,其承办的多起诉讼案件获得“不批捕”、“不起诉”、“二审改判无罪”等良好辩护结果。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所代理案件取得良好的效果,获得客户的肯定。 李宁律师案前调查深入细致,案件分析准确清晰、法庭辩论缜密犀利,充分保证委托案件高胜诉率。面对强势压力,李宁律师敢辩善辩的风格,原则性灵活性创造性结合的态度,得到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成功案例(部分)】 成功辩护广东广州某投资集团副总157亿诈骗案; 四川泸州徐某寻衅滋事二审改判无罪案; 孙某非法经营侦查阶段取保候审成功; 长沙某某医疗器械公司专项法律顾问; 山东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徐某非吸案二审发回; 孙某某涉案400多万元诈骗,成功取保后被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取保,并最终判处缓刑; 央企总监赵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代理后成功将第一被告变更为第三被告,量刑减少 ... ...
立即咨询集资诈骗的构成主要有四个普遍特征:一是非法性,即未经审批或借合法形式吸资;二是公开化,通过多种媒介向公众广泛宣传;三是诱导性,对投资者承诺还本付息或给回报;四是社会普遍性,资金来自社会各阶层不特定人群。满足这些特征才可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当然,具体情况还需要具体分析。
集资诈骗罪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它的认定需要具备四大特性:第一,非法性,就是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或者是假借合法的名义来进行集资活动。第二,公开性,通过多种宣传手段,向不特定的公众告知集资信息。第三,利诱性,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吸引大家来参与集资。第四,社会性,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不特定的对象都可以参与。 总之,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提高警惕,远离非法集资,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集资诈骗犯罪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判定标准:一是非法性,指未经相关部门批准,通过不正当手段筹款;二是公开性,通过各种渠道向不特定人群宣传;三是引诱性,承诺给予投资者高额回报;四是涵盖性社会影响,主要面向社会公众筹款。
集资诈骗有四个特点:一是以非法形式出现,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常以合法商业为幌子;二是通过电视、网络、会议、传单等多种渠道广泛传播;三是通过承诺高额回报来吸引投资者;四是针对的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
集资诈骗犯罪有四个特征:第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第二,虚构或夸大投资项目;第三,承诺高额回报以吸引公众投资;第四,非法获取资金后逃匿或挥霍。这四点是判断集资诈骗行为的主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