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
刘奎魁,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良好的法律知识基础,曾任职于世界500强企业和知名金融公司,持有基金从业资格证、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等证书,善于从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角度看待法律问题,对企业合规管理及风险防范有一定研究。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保险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服务(旅游、餐饮教育培训等)合同纠纷。企业合规管理:企业法律顾问、企业风险把控、劳动人事管理、合同拟定与修改等,劳动争议:企业用工合规、工伤赔偿、人员优化等债权债务:民间借贷、抵押担保、公司债权、夫妻共同债务等。刑事:合同诈骗、虚开发票、职务侵占等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918号久事复兴大厦20楼E(地铁1、10、12号线陕西南路站)电话:17317529391(同微信)邮箱:749720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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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可以。首先,机动车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双方均有使用权。其次,婚姻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以及生产、经营、投资收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外,知识产权的收益及继承、受赠的财产也属夫妻共同所有。这些规定确保了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的平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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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通常不执行子女财产以偿还父母债务。若父亲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子女为监护人,子女需代偿债务。父亲有完全能力则自担责任。父亲去世后,子女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债。放弃继承则免责。子女自愿偿债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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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种情况下,诉讼程序无疑是可以启动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有一方虚构债务,那么对于双方共有的财产分配,理应给予其较少或不予分配的待遇。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主要方面来进行探讨和分析:首先,就是那些在婚前由单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经转化为了共同财产,且为购置这些财产所引发的相应债务;其次,则是涉及到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各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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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共同债务须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可通过协商但不得损害债权人权益。未负债方清偿后可追偿。如能证明为个人债务,则由相应方独自承担。债务归属应在离婚协议明确,隐瞒或欺骗将自负其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