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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不予受理可否再次起诉

时间:2024.07.10 标签: 行政类 行政诉讼 阅读:828人
律师解析:
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而不是再次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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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玉荣律师

甘肃茂弘律师事务所

任玉荣律师,甘肃茂弘律师事务所独立律师,毕业于兰州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硕士。在执业过程中,任律师专业精湛,实战经验丰富,秉承“公正、诚信、勇气、责任”理念,承接疑难复杂大要案及各类新型法律事务的处理,涉及包括民商法律事务诉讼及非诉案件、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劳动争议、行政诉讼等各种案件千起,掌握了多方面的专业技巧、技能,积累了丰富实务经验;在办案过程中思维独特,策略周详,能快速抓取案件的要点及风险点,成功解决多起疑难案件;平时更擅长收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能够针对当事人的合法诉求,设计复合型的诉讼策略,以扎实的理论功底、沉稳的工作作风获得当事人和同业律师认可。 任玉荣律师典型案例 刘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 兰州市城关区某局、兰州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甘肃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天然气加气站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判决书 杜某某与被告某政府行政强制关闭一案行政判决书 甘肃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梁某与被告范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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