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普罗米修(福田)律师事务所
曾存钢律师,法学硕士学历,专职律师,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方向为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服务和刑事辩护。在合同纠纷、债权纠纷、婚姻家事、侵权纠纷、劳动争议、工伤赔偿、股权激励、知识产权、政企法律顾问和刑事辩护有较为丰富的实务经验。执业以来办案金额涉及上亿元,很好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利益。同时担任多家政府和企业的法律顾问,赢得了客户较好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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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确定支持的违约金通常按合同约定计算,以违约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状况、当事人过错等因素。若合同明确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与数额且不违法,法院一般支持;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则依实际损失判断,包括直接、间接损失。违约金数额不宜过高或过低,法院会适当调整。具体计算需结合合同与法律规定确定,以确保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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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般不会主动调整合同效力及违约金。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当事人提出请求,法院才会调整违约金,以防利益失衡;若当事人未请求,法院通常不干涉。但合同违约金特别不合理、严重损害一方利益时,法院可依职权审查调整。法院在合同效力问题上态度谨慎,特定情况才主动介入,一般依当事人请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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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收取不简单,并非单纯按累计欠费计算。合同会明确约定其计算方式,常综合欠费金额、时长、违约费率等因素。若合同约定按累计欠费计算,一般依约执行;若有其他约定,如按欠费金额一定比例每日计算,则依新约定。总之,违约金收取以合同约定为准,无约定则结合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判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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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特别大,可向法院申请适当减少。法律规定,约定违约金远超所造成损失,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依当事人请求降低。判断违约金过高通常以超损失30%为标准。当事人主张减少需举证,法院处理时会综合合同履行、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因素酌情调整,以确保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