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存款
人死亡后,合法
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
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
民法院)申请办理
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办理
过户或支付手续。
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
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
判决书、
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
因而,在存款人意外死亡后,存款人留有存款,继承人要想支取该存款,需要先到银行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书,用以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然后再拿公证书和公安机关出具的
死亡证明书去银行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当地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则需要向存款银行所在地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再凭继承权证明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而“继承权证明书”,按其原意,是取款人对存款余额是否具有继承权的证明书,而不是是否为唯一继承人的证明书。
如果取款时有两个以上的人要求取款,并发生继承权争议时,储蓄机构便不能只凭一个方提供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即“继承权证明书”而将存款余额支付给该方,而必须要由争议双方通过法院审理判决后,再根据裁判文书将存款余额支付给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人。
另外,继承人在存款人死亡后,已经知道存款人的账户密码,直接持银行卡在自动柜台支取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则视为正常支取。
与此产生的
纠纷,与银行无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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