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
喻博律师2003年毕业于渤海大学法学专业。上海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辽宁省破产委员会委员。2007年通过司法考试。曾任职于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沈阳新入监犯监狱。2017年辞去公职,从事律师职业。执业以来,工作领域涉及破产、婚姻、继承、土地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房地产、建筑工程、商业合同、银行借贷、信用卡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以及行政、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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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清算时经济补偿金按工作年限和工资基数计算。满一年付一月工资,不满半年付半月工资。工资基数以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确定。若月工资超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按三倍付且年限最高不超十二年。此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旨在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及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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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若有无偿转让财产、不合理交易等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但需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且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原因。企业面临破产风险时,勿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可能被撤销的资产转移,以保障债权人权益,且法律规定因地区和案件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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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一旦受理,通常不可撤销,自受理起破产程序正式启动,具有稳定性和严肃性。不过,在受理错误或存在欺诈等特殊情形下,经法院裁定有可能撤销,但这种情况少见,需满足严格法定条件并遵循特定程序。一般不能随意撤销是为维护破产程序、平衡各方利益,具体案件要依法和结合实践综合判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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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前若有转移资产行为,可能属于破产撤销权范畴。破产申请受理一年内,债务人无故转让财产、以不合理价格交易等转移资产行为,管理者可请求法院撤销。如低价转让优质资产给关联方可能被撤销,资产回归破产财产偿债。但为正常经营且支付合理对价,或发生在受理前一年前的不可撤销,需结合证据和规定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