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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案件生效期限因案件类别及审判程序而异。适用普遍程序审理的,裁决应在立案起六个月内作出,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再延需报上级法院审核;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在立案起三个月内解决。特殊环节时间不计入审限,和解可缩短审限,具体案件结案时间需综合多因素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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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原告不出庭通常按撤诉处理,如收到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即满足该条件。若被告反诉,原告缺席不影响反诉审理判决。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应申请延期并提供证明,否则法院依现有证据等审理判决,可能不利原告权益。原告应重视出庭,避免处于被动、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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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上诉通常能变更诉求,但有条件限制。在上诉期限内,上诉人递交上诉状表明上诉请求及理由,若要变更诉求需在上诉状中提出并说明缘由依据,对方当事人有权对变更诉求答辩。法院会审查变更诉求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及是否影响对方诉讼权利等,不合理或损害对方利益的可能不被准许,变更诉求应在法律范畴内谨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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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开庭审理后若未宣判,通常有再次开庭的可能。如案件复杂、证据需进一步核实或双方争议大,法院可能再次开庭以查明真相、让双方充分辩论。部分案件一次开庭后经合议庭合议等程序可直接宣判。是否再次开庭取决于案件情况和审判安排,若法院通知再次开庭,当事人应按时参加、配合庭审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