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配电
工程合同解除
违约金无统一法定标准。
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数额或计算方法执行,若过高或过低,可请求法院或
仲裁机构调整。
2.
当事人认为
违约金过高请求减少,以超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
认为过低请求增加,以损失确定数额。
3.合同
未约定的,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
赔偿损失,含履行后
可得利益,但不超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的损失。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签订配电工程合同。施工过程中,小胡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
履行合同,小朱要求
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数额,但小胡认为约定过高,主张减少;小朱则认为该约定合理,且因小胡违约自己遭受了损失,双方就违约金数额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配电工程
合同解除违约金标准没有统一法定数额。若合同有约定,应按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执行。本案中合同已约定违约金,不过小胡认为过高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
2、通常当事人以约定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以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为标准适当减少;以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若合同未约定,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
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