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刑事拘留期间对犯罪嫌犯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此举的目的是确保司法公正,保证鉴定结论的准确性,以及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这样的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个人权利的重视和保护,也保证了司法程序的严谨和公正。
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如果需要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那么这段时间不计入逮捕申请时限。同时,在刑事诉讼中,该鉴定时间也不计入拘留时间。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充分考虑那些可能影响嫌疑人刑事责任能力的特殊因素,从而确保案件处理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依据法律条文,精神疾病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时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必须纳入。若鉴定时间过长导致办案期限到期,应立即改变被监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强制措施,转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精神病鉴定不纳入刑事拘留时效。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精神病鉴定外,其他鉴定时间计入审判期限。若因鉴定时间长导致审判期限到期,法院应变更强制措施,转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依据法律条文,精神疾病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时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必须纳入。若鉴定时间过长导致办案期限到期,应立即改变被监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强制措施,转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