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咨询该律师咱们要知道,如果贷款双方没能达成一致,也就是没把合同该咋办给说明白,同时合同里也没有提到过在哪儿还钱,甚至连做买卖那种日常习惯都不能帮我们定主意,这时候,该负责还钱的那一方(也就是那个借钱的人)所在的地方,那就是合同得去那儿执行。所以,这么说起来,借款合同出了事咋办的话,肯定就是去找那个借钱的人心烦。
在确定借款协议的履行地时,通常有两种情况需要考虑:一种是合同中有明确约定,那么就按照约定来确定履行地;另一种是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接收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就是履行地。这意味着,如果债权人要索债,那么债权人的所在地就是履行地;如果债务人要还款,那么债务人的所在地就是履行地。这种原则的设立,旨在保障双方的权益,明确责任的归属。
在司法实践中,确定合同履行地的常见做法是:首先,如果双方已有明确的约定,就遵照那个约定;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含糊不清无法确定具体位置,金钱支付时,接收款项的一方将成为履行地;涉及不动产权益转移时,不动产的位置则被视为履行地;而对于其他类型的标的物,一般以其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为准。
在司法实践中,确定合同履行地的常见做法是:首先,如果双方已有明确的约定,就遵照那个约定;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含糊不清无法确定具体位置,金钱支付时,接收款项的一方将成为履行地;涉及不动产权益转移时,不动产的位置则被视为履行地;而对于其他类型的标的物,一般以其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为准。
关于合同执行地址的明确,根据我国法律,主要有五点:一,合同约定地址即执行地;二,未约定时,货币支付方所在地为履行地;三,涉及不动产,其所在地为履行地;四,其他权利义务如服务、产品等,履行方所在地为履行地;五,即时结清或当场完成合同,交易地为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