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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同贪污罪如何认定

时间:2025.04.08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874人
律师解析:
1.主体条件:
构成共同贪污罪,需二人及以上共同实施贪污,且这些人都要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2.客观行为:
行为人要有共同贪污行为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像多人勾结骗单位公款。
3.主观故意
行为人要明知行为会侵犯公共财产权,且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
4.司法判定:
实践中综合审查行为和作用判断是否构成。
仅提供帮助未参与核心行为的,或构成共犯量刑从轻或减轻。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和小胡均为某单位工作人员。三人合谋,利用各自职务便利,通过虚报项目费用的手段,骗取单位公款。小朱负责编造虚假项目资料,小李负责审批签字,小胡则负责支取款项。在整个过程中,小胡起初只是负责一些辅助工作,未参与核心的资料编造和审批环节。

案情分析:

1、从主体条件来看,小朱、小李和小胡均为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且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行为,符合共同贪污罪主体要求。
2、客观上,三人相互勾结,利用职务便利,以虚报项目费用的方式骗取单位公款,存在共同贪污行为。
3、主观方面,三人明知该行为会侵犯公共财产权,仍积极实施,具有主观故意。
4、对于小胡,因其仅提供辅助帮助,未参与核心行为,可能构成共犯,但量刑上可从轻或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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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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