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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干股的行为属于受贿罪吗

时间:2025.04.06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375人
律师解析:
1.给干股的行为存在涉嫌受贿罪的可能。
干股即未出资却获得的股份。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干股,会以受贿论处。
2.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若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有证据表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
要是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实际获利数额应认定为受贿数额。
3.然而,若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不知干股性质,或者其获取干股是基于合法投资关系等正当理由,便不构成受贿罪。
具体是否构成,要综合全案证据及事实来判定。
比如,要看行为人在获取干股时是否有正常的商业洽谈过程,是否有其他合理因素表明其对干股性质不知情且获取具有正当性等,通过多方面考量才能得出准确结论。

案情回顾:

小许是国家工作人员,小胡为谋取利益,欲给小许干股。小胡未让小许出资,直接给其公司股份,但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此后小许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利。小许称不知干股性质,认为自己的获取基于合理投资关系;而小胡则称小许知晓干股性质,是利用职务便利受贿。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干股以受贿论处。若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有实际转让证据,按转让时股份价值计受贿数额,红利为受贿孳息;未实际转让则以实际获利为受贿数额。
2、若有证据证明不知干股性质或基于合法投资关系获取干股,不构成受贿罪。本案需综合全案证据及事实判定小许是否构成受贿罪,如获取干股时有无正常商业洽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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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竞静律师

北京京朗律师事务所

陈竞静律师曾供职于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及相关金融行业,现主要致力于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及劳动纠纷等相关民事诉讼的处理。从事律师业务以来,处理过某外籍人士在华的房产纠纷,标的额为千万余元、疑难债权债务纠纷数起、并为某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业务诉讼代理数起,赔偿总金额高达近千万,另代理婚姻继承相关纠纷及劳动纠纷等多起,并担任北京信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我也爱你科技有限责任等多家科技公司的法律顾问,不仅获得了当事人在专业上的肯定,更得到了当事人对本人责任心上的首肯,因此被多名当事人推荐给身边的朋友,也为他们提供了法律服务。 对多起案件的处理,本人对律师这份职业有了更为深刻的感悟,除了对法律应有信仰,还应该有一份职业道德的坚守,比起专业的法律知识与技能,职业道德更能彰显一位专业律师的真正价值,相信案件本无大小,关键在于能否站在当事人角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这样才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对于律师来讲,手里的是法律案子,但对于每一位当事人来说,这可能关系到他们最切身的利益,甚至影响他们的人生,因此,本人希望通过自己所长,让每位当事人不仅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更能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与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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