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转化型抢劫罪,也可称之为“由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转化而来的抢劫罪”,其概念在于,行为人在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后,为了逃避打击或销毁犯罪证据,而在现场采取了暴力手段或以暴力相威胁。在判断对被害人施加的暴力行为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该行为是否发生在现场;其次,该暴力行为是否针对的是抓捕人员;最后,暴力程度是否已经达到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地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确规定,即便属于未成年人,他们同样有可能构成转化型抢劫犯罪。在进行盗窃、诈骗以及抢夺等行为过程当中,若为了隐藏赃物、抵制逮捕或消灭证据而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威胁,那么这些行为便有可能转变为抢劫罪行。尽管法律在处理未成年罪犯时会普遍关注并评估其刑事责任能力,然而这却并非意味着他们就不会触犯这类严重的罪行。
所谓的转化型抢劫罪,又被称作“将盗窃、诈骗、抢夺转化为抢劫罪”,它是指当被告人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等犯罪行为的同时,为了隐藏赃物、对抗抓捕或销毁罪证而当场采取了暴力手段或以暴力相恐吓。在这个问题上,寻找答案的关键便在于确认被告人的主观意愿以及他的客观行为是否达到了转化为抢劫罪的标准。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职务侵占罪并不会天然地演变为抢劫罪。然而,倘若在进行职务侵占的过程中采取了暴力或具有恐吓性质的措施去抵御逮捕,那么就有可能涉及到抢劫罪的处罚。比如,当职务侵占者察觉到自身违法行径已经败露之后,对前来追求的执法人员实施暴力行为,意图以此方式逃脱法律惩罚时,便在此种情境下,具备了构成抢劫罪的可能性。
我们所称的转化型抢劫罪,亦被称之为“抢劫罪的特殊形态”,这种犯罪形式通常会在盗窃、诈骗以及抢夺等行为过程中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