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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构成不当得利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5.04.03 标签: 债权债务 个人债务 阅读:872人
律师解析:
1.无合法根据获利益是不当得利前提
一方获取利益却无法律缘由,这是不当得利成立的基础。
比如有人捡到他人遗失财物据为己有,此财物获取便无合法依据。
2.他人受损且因果相连
一方获利致使他人受损,两者存在因果关系。
像商家虚假标价多收顾客钱款,顾客支付了额外费用,利益受损,这是因商家获利所致。
3.获利受损直接关联示例
以借款为例,若借款人无借款权利却获借款,出借人就会有财产损失,二者直接对应。
比如甲虚构理由从乙处借款,乙钱财减少,甲无正当借款理由却得钱,这种关联清晰。
4.无法律义务获利益才可能涉不当得利
若借款人有合法借款依据如合同,就不构成。
只有无合法依据获利益才可能涉此。
比如正常依约借款还款就不属不当得利,但若一方无端取得另一方财物则可能构成。
总之,借贷构成不当得利要满足上述条件,具体依实际法律事实判断。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本无经济往来。小朱收到银行转账5000元,经查询发现是小李误转。小李要求小朱返还,小朱认为钱到了自己账户就是自己的,拒绝归还。小李认为小朱无合法根据获得该笔利益,给自己造成损失,要求其返还。

案情分析:

1、小朱获得5000元无合法依据,符合不当得利中一方获取利益却无法律缘由这一前提。
2、小李因误转导致自己财产减少,利益受损,而小朱因此获利,两者存在因果关系。
3、小李的财产损失与小朱的获利直接关联,是因小李误转才使小朱获得这笔钱。
4、小朱没有合法的借款依据等理由获得该笔款项,属于无端取得另一方财物,可能构成不当得利。应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小朱需返还该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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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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