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劳动者享有自由择业权,这是《
劳动合同法》赋予的。
2.
签订劳动合同后,若要
解除合同,有明确规定。
正常情况下,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能解除。
比如在每月10号发
工资的单位,员工若想离职,8月10号提交书面通知,9月10号左右就能离职。
3.若处于
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比如8月10号
入职试用期,13号通知单位,16号左右就能结束试用期离开。
4.不管哪种情况,都要按合同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等手续。
比如交接工作内容、文件资料等。
5.若劳动者擅
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有权要求
赔偿。
像员工突然离职导致业务停滞、客户流失等损失,单位可要求赔偿。
6.所以进厂签了
劳动合同不想干了,要按法律规定履行程序,避免
法律纠纷。
案情回顾:小朱与一家工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一段时间后觉得不适应,想离职。小朱认为自己有自由择业权,可以随时离职。但工厂表示需按法律规定办理
离职手续,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小朱觉得麻烦,未提前通知便擅自离岗,导致工厂部分业务停滞,一些客户流失。工厂要求小朱
赔偿损失,小朱则认为自己无需赔偿,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享有自由择业权,但
签订合同后解除需按规定进行。正常情况下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小朱未按规定通知,违反了法律规定。
2、劳动者离职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等手续。小朱擅自离职给工厂造成业务停滞、客户流失等损失,工厂有权要求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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