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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视为存在劳动关系

时间:2025.04.02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关系 阅读:1255人
律师解析:
以下几种情形会被视为存在劳动关系
首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就是说双方都得是合法合规能够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
其次,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要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要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像单位员工依照公司要求去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还要接受单位的考勤管理以及工作安排等,这种情况下通常可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再者,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要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比如单位员工做的工作,就是单位正常业务运转所不可或缺的。
不过要注意,具体情况得依据实际证据来综合判定,不能仅依据单一现象就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要是存在模糊或不确定的状况,那就需要进一步收集和分析相关证据,以此来准确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回顾:

小何到小李公司工作,公司为其安排了具体任务,并进行考勤管理,每月支付劳动报酬。然而,小何在工作一段时间后,公司却否认与他存在劳动关系。小何认为自己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完成安排的工作,应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从主体资格看,小李公司与小何均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符合认定劳动关系的首要条件。
2、公司的规章适用于小何,小何受公司管理且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同时其劳动是公司业务的一部分,按常理可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不过,最终认定需依实际证据综合判断,不能仅依据单一现象。目前情况模糊,需进一步分析证据来明确双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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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郭培员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合同事务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培员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培员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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