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治疗费用:
用人单位要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时,符合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以及住院服务标准的
医疗费用。
比如,职工因工伤住院,所用药物在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内,住院服务符合标准,这些费用都由单位承担。
2.
停工留薪期工资:
按照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发放,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通常不超12个月,要是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超12个月。
例如,职工工伤前
月工资5000元,停工留薪期内单位就每月照发5000元。
3.
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护理费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像职工工伤后生活无法自理,单位就要安排人员护理或支付护理费。
4.康复治疗费:
符合规定的康复治疗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例如,职工工伤后需要进行康复治疗,费用经审核符合规定,就由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
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如职工工伤后需要安装假肢,经鉴定
符合条件,费用就由基金承担。
案情回顾:小何在工作中不幸受伤,被认定为工伤。治疗期间,单位认为某些治疗费用不在其认定范围内,拒绝支付全部治疗费。同时,对于小何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单位以效益不好为由,未按小何原来的福利按月发放。另外,小何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单位对护理费标准与小何存在争议。并且,小何经鉴定需安装假肢,单位对器具费支付也有所推诿。
案情分析:1、依据规定,单位应支付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里的治疗费用,所以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治疗费的行为不合法。
2、单位需按职工原来福利按月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一般不超12个月,特殊情况经确认可延长,因此单位不按原福利发放工资的做法错误。
3、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护理的,单位负责,标准由统筹地区政府定,单位应按规定承担。
4、符合规定的治疗费、经鉴定需安装辅助器具的费用应分别从工伤保险基金和按国家标准从基金支付,单位不应推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