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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型抢劫罪暴力程度如何界定

时间:2025.04.01 标签: 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辩护 阅读:1223人
律师解析:
1.转换型抢劫暴力程度的界定,关键在于把握几个要点。
2.其一,暴力手段得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像对其进行殴打、捆绑这类严重的身体强制行为才行。
比如在一些案件中,犯罪人通过强力殴打被害人,使其无法反抗,从而实现犯罪目的
3.其二,暴力行为要有当场性,即在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当场或者紧接该行为的场所实施。
要是时间间隔久了,就不符合转换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举例来说,某人盗窃后隔了好几天才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这就不属于转换型抢劫罪的当场暴力情形。
4.其三,暴力程度要和普通抢劫罪相当,不能太轻微。
若只是轻微推搡被害人,通常不能认定满足转换型抢劫罪的暴力程度要求。
比如,仅仅轻轻推了一下被害人,没有造成明显伤害,很难将其认定为符合该罪的暴力程度。
5.总之,准确界定转换型抢劫罪的暴力程度,需综合考量暴力手段、当场性以及程度等多方面因素。

案情回顾:

小朱在商场趁小丽不注意,抢夺了她的钱包后逃跑。小丽发现后立即追赶,在商场门口追上小朱。小朱为抗拒抓捕,推了小丽一把,但小丽并未摔倒,也无明显伤害。小丽报警后,对于小朱的行为是否构成转换型抢劫罪产生争议,有人认为推搡属于暴力应构成,有人则认为暴力程度不够。

案情分析:

1、界定转换型抢劫罪暴力程度,首先看暴力手段是否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小朱仅推了小丽一把,未造成明显伤害,难以认定足以压制反抗。
2、虽然小朱的暴力行为具有当场性,是在抢夺行为当场实施,但暴力程度与普通抢劫罪相当性不足,只是轻微推搡,通常不能认定满足转换型抢劫罪的暴力程度要求。综合来看,小朱行为不宜认定为转换型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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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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