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绑架罪导致被害人死亡之法律评价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绑架导致受害者死亡者,应依法定罪为绑架罪。在实施绑架行为的过程中,如若不幸导致受害者身亡,无论是出于蓄意谋害还是疏忽大意所引发的死亡后果,皆仅认定为绑架罪行。但是,倘若因绑架过当而无意造成受害者死亡,则将处以无期徒刑或死刑,同时还需没收其个人财产。
关于绑架致使被害人生命遭受侵害的罪犯应否被判处死刑,应由法院依据其所实施之犯罪行为的性质以及对整个人类社会体系造成的破坏程度等诸多综合性因素进行全面深入的考量和权衡。通常情况下,绑架导致他人死亡的罪犯将会面临无期徒刑或极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将被课以剥夺全部个人财产的经济重罚。
1. 在涉及到绑架案件中的死者情况时,凡导致被绑架者死亡的因素,无论是出于人为故意,抑或纯粹的疏忽大意所致,皆应视为绑架罪中的后果加重情形,依情节严重程度加以惩治,或判处较重刑罚,甚至是并处罚金。2. 所谓致使被绑架者死亡,是指犯罪嫌疑人的绑架行为直接导致了被绑架者的死亡,其犯罪行为与其被害者的离世存在着明显的直接因果关联。在此种情况下,行为人应对该死亡结果承担至少是过失的罪责。
关于绑架罪中致使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的法律责任判定问题在原先的刑法体系下,将绑架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情节作为绑架罪法定刑提高的重要依据,仅将之视为一种犯罪行为——即绑架罪,并适用于相应的法定刑加重情况。然而,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
绑架罪引发致人死亡的案件如何处理在行为人实施绑架行为之后,若由于疏忽导致被害人不幸身亡的情况下,应当依照绑架罪的情节加重标准来加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