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
裁员有以下法定条件:
1.依照
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即企业面临
破产重整程序,需通过裁员等方式调整经营。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如市场份额大幅下降、资金链紧张等导致难以维持原有人员规模。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
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比如企业从传统制造业转向新兴产业,原岗位不再需要。
4.其他因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像经济危机、行业政策重大调整等。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后,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便可裁减人员。
裁减时,应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且有需
扶养老人或
未成年人的人员。
案情回顾:小胡所在的公司因市场份额大幅下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公司决定进行经济性裁员,提前二十日向全体职工说明了情况,便公布了裁减人员方案,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小胡在该公司已工作多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仍在被裁名单中。小胡认为
公司裁员程序不合法且未优先留用自己,与公司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后,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本案中公司仅提前二十日说明情况且未报告,程序不合法。
2、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小胡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应优先留用,却将其列入裁员名单,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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