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某些情形下,第二被告可能要
承担连带责任。
1.当法律明确规定多个被告需负
连带责任时,像
共同侵权行为致使的
损害赔偿,各被告都要对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
比如多人一起
故意损坏他人财物,那么这些参与损坏财物的人都需对财物所有者的损失负责。
2.若各被告之间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也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发某种结果,还相互配合实施,这种情况下各被告就得承担连带责任。
例如几个商家合谋抬高物价,他们清楚自己的行为会对
消费者造成损害且共同行动,那就都要对消费者的损失负责。
3.即便没有共同意思联络,但各被告的行为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结果发生,同样要承担连带责任。
例如,两辆汽车分别从不同方向
超速行驶,共同碰撞行人致其受伤,且每个
超速行为都足以造成行人全部损害,那么这两辆汽车的驾驶者都要对行人的伤害负责。
总之,判断第二被告是否承担连带责任要依据具体法律规定以及案件事实来确定。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三人合谋故意损坏了小丽的财物。小丽将三人告上法庭,要求
赔偿损失。庭审中,小朱和小李承认参与了损坏财物的行为,但小胡辩称自己虽在场,但并未直接动手,不应承担
赔偿责任,双方就小胡是否要对小丽的财物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共同
侵权行为致使的损害赔偿,各被告都要对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小朱、小李、小胡三人合谋实施了损坏小丽财物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
2、三人之间有共同的意思联络,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坏小丽财物还相互配合实施。所以,不论小胡是否直接动手,都应与小朱、小李一起对小丽的财物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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