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情况下,因
合伙纠纷引发的
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伙协议履行地的人
民法院负责
管辖。
2.要是合伙协议里没约定履行地,当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时,接收货币的那一方所在地就是
合同履行地;
若交付的是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
若是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便是合同履行地。
3.要是有多个被告,且他们的住所地、合伙协议履行地分布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那么这些人民法院都拥有
管辖权。
4.
当事人能够通过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和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来管辖,但前提是不能违反法律关于
级别管辖以及专属管辖的规定。
案情回顾:小郑、小李和小胡三人合伙经营一家餐厅,后因利润分配问题
产生纠纷,小郑欲提
起诉讼。合伙协议未明确约定履行地,在
纠纷中涉及货币给付。小郑认为应在自己所在地
法院起诉,因自己是接收货币一方;而小李和小胡则认为应在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双方就管辖法院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合伙诉讼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合伙协议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中协议
未约定履行地,涉及货币给付,接收方所在地为履行地,即小郑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2、若相关地在多地法院辖区,这些法院都有管辖权。同时,当事人可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规定。不过本案当事人未达成书面管辖协议,故应按法定管辖确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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