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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中胁迫要挟如何认定

时间:2025.03.27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326人
律师解析:
在敲诈勒索罪里,胁迫要挟的认定要点如下:
胁迫以恶害通告致恐惧:
胁迫是拿恶害向他人宣告,令其心生恐惧。
这恶害往往是对他人人身、财产或其他权益构成现实威胁。
像是威胁要伤害他人身体,或者损坏其重要财物等。
要挟利用恐惧迫其行为:
要挟是借助他人的恐惧心理,逼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愿的事。
比如拿揭露他人不光彩隐私,或者毁掉对方珍视物品相威胁,从而迫使对方交钱或满足其他非法诉求。
手段具不法性非合法催促:
胁迫要挟的手段得是违法的,就是用法律禁止的办法威胁他人
要是基于正当权利进行合理催促,那就不算敲诈勒索罪里的胁迫要挟。
总之,判定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要挟,重点在于有无以恶害通告让他人恐惧,进而迫使他人违背意愿行事,且手段是不法的。

案情回顾:

小何与小李是朋友,小何得知小李有一些不为人知的隐私。小何为了获取钱财,便要挟小李,称若不给他五万元,就将其隐私公开。小李因害怕隐私被公开,内心十分恐惧,但他认为小何此举不合理,拒绝了小何的要求。小何则坚持让小李交钱,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何拿揭露小李隐私这一恶害告知对方,让小李心生恐惧,符合以恶害告知使对方产生恐惧的胁迫认定情形。
2、小何利用小李对隐私被公开的恐惧,逼迫小李交钱,是逼对方做违背真实意愿之事,且这种要挟手段是违法的,并非合法合理的催促,所以小何的行为可能构成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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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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