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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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实践中,寻衅滋事罪的范畴很广泛,包含了许多行为,主要有:无缘无故地对他人进行攻击、骚扰,侵犯公共财物和在公共场所制造混乱等。比如,无故伤人、在路上对他人进行侮辱等,这些都属于恶劣情节。要判定是否构成此类犯罪,需要全面评估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行为方式以及对社会和个人造成的损害,以确保公正。

在寻衅滋事罪的刑事审判中,涉案人员将根据他们在案件中的角色和情节的严重程度受到处理。主谋通常会受到严厉惩罚,而从犯可能会被从轻判刑、减刑或免除责任。那些积极参与但作用较小的人将根据情节进行处罚。最终的判决将综合考虑参与程度、后果、自首和立功等情节因素。

寻衅滋事罪的判决依据是什么若需构成寻衅滋事罪,须满足如下四个要素:首先,犯罪所涉及到的客体必须是公共秩序这一重大利益;其次,从主体上讲,所有已年满16周岁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有可能成为本罪行的实施者;再者,从主观心态来看,必须是明知故犯的直接故意心理;最后,在客观行为上,展现出来的应是强行索取或任意毁坏、占据公私财产,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及界限标准下列行径皆被视为寻衅滋事的表现形式:1、肆意地伤害他人,情节极为恶劣者;2、无端地追赶、拦住、谩骂、威胁他人,情节极其恶劣者;3、强行霸占或任意破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者;以及4、在公众场合挑起纷争,导致公共场所秩序混乱至极者。

如果个体的行为不是为了寻求刺激、情感宣泄,也不是为了显示强势或无理,并且没有扰乱社会秩序,就不能被视为寻衅滋事。例如,由于合理的争议而导致的冲突,如果没有超越常规的解决方式,就不应该被定罪。轻微的偶发冲突,如果没有严重的后果和传播风险,也不能被视为寻衅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