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未满14周岁的幼女处于特殊保护范畴。
只要与该年龄段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其是否自愿,
行为人都构成强奸罪。
2.这是出于对幼女特殊群体的保护,因其身心发育未成熟,不具备理解性行为及做出同意的能力。
法律如此规定,是为严厉打击侵害幼女行为,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与法律尊严。
3.比如在实际情况中,即便幼女表现出所谓“自愿”,但因其年龄限制,这并非真正的自愿。
像有些案件,行为人利用幼女的懵懂无知,实施了性行为,最终被认定构成强奸罪。
4.所以,当出现未满14周岁幼女卖淫的情况时,与该幼女发生关系的行为人同样构成强奸罪。
这体现了法律对幼女权益全方位的严格保护,不容侵犯。
案情回顾:小许在明知小丽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与声称“自愿”卖淫的小丽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小许被警方抓获,他认为小丽是自愿的,自己不应构成
犯罪,而警方认定小许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双方对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法律明确规定,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受到特殊保护,因其身心发育不成熟,没有能力理解性行为的意义和后果。所以,无论幼女是否表示自愿,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人都构成强奸罪。
2、在本案中,小许明知小丽未满14周岁,即便小丽声称“自愿”,小许的行为依然符合强奸罪的
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其构成强奸罪,这一规定旨在严厉打击侵害幼女的行为,维护公序俗良与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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