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建设主体方面,通常实际
出资建房且有
土地使用权的人拥有归属权。
多人共建的话,按
出资比例等协商定归属。
产权登记上,合法登记在谁名下,房子就归谁。
不过要留意登记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相关协议也关键,事先签的自建房归属协议,按约定来定归属,但协议得合法,不然可能无效。
确定自建房归属,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保障归属合法、确定。
案情回顾:小郑和小李共同出资建造了一处房屋。建房时土地使用权登记在小郑名下,但房屋建成后产权登记在了小李名下。小郑认为自己有土地使用权且参与出资建房,房屋应归自己;小李则以产权登记为由,主张房屋归自己。此外,二人在建房前并未签订自建房归属协议。
案情分析:1、从建设角度看,小郑有土地使用权且参与出资建房,对房屋有一定权益,但仅以此难以直接判定房屋归属。
2、从产权登记方面,
房屋登记在小李名下,一般情况下房子应归小李,但需审查登记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3、因二人未签订自建房归属协议,无法依据协议确定归属。综合考虑,需进一步审查产权登记情况及双方出资比例等因素来判定房屋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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