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咨询该律师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在夫妻间明确规定了财产归属问题的前提下,若其中一方在外背负了相应的债务,且债权方已知晓此项约定的,则应当仅用债务人的个人财产进行偿还。然而,如果债权人并不了解这一约定的话,那么无法证明其为个人债务的部分,就会被认定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任何一方所累积的债务,相关责任将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此种情况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其应视为一方当事人之个人资产。然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存在以夫妻共同收入进行还贷的情形,则共同偿还的款项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可依法予以分割处置。实践中,婚姻登记中的一方当事人在婚前签署了不动产购买合同,并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以及向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若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与其父母共同购置房产且将其登记在自身及其父母名下的情况下,仅支付了首付而婚后则由夫妻双方的共同收入用于偿还贷款,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共同偿还的贷款部分以及由此所带来的房屋价值增长部分可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然而,剩余的部分在法律层面上并不归于夫妻共同所有。
婚前购置房产婚后公积金还贷是否归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当某房产系由夫妻中的单方向其婚前个人资金购得,且在办理完相应手续之后仅登记在这一方的个人名下之时,那么我们有理由认为此种情形下,该房产的所有权应被认定为登记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便在婚后为了偿还房贷而发生新的资金投入,无论具体资金来源于哪对夫妻,均应视为由夫妇双方在婚后所共有的财富,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割,即两人各占一半份额。
在缔结婚姻之前购置的房产,即便在婚姻期间仍然持续偿还贷款,其婚前购买的那部分也不能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富。然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偿还的房贷则依法被认定为共同财产。若面临离婚的困境,该房产的最终归属权理应首先通过您们双方进行友好而公正的商议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