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债权人与
债务人间有合法且有效的民间
借贷关系存在。
此关系为后续追偿等行为的基础,若关系不合法有效,后续操作将无从谈起。
2.债务人未履行对债权人的还款义务。
即债务人未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债权人偿还借款,这是
代位追偿的起因之一。
3.债权人已对债务人债权进行合法有效追偿行为,像
起诉、
申请执行等,却未获全部清偿。
说明债权人已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但仍有部分债权未得到满足。
4.债权人代位行使的债权需合法、到期且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
比如基于
抚养等关系的给付请求权等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不能代位追偿,以避免干涉债务人的基本权利。
5.代位追偿范围应以债权人债权为限,不能超过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数额。
确保追偿行为在合理范围内进行,既维护债权人利益,也不损害次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民间借贷代位追偿需满足这些条件,以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小胡向小李借款5万元,约定一年后归还。到期后,小胡未履行还款义务。小李遂起诉小胡,
胜诉后申请执行,仍有3万元债权未得到清偿。后小李发现小胡对小静享有4万元到期债权,且该债权并非专属于小胡自身,小李欲代位追偿,小静却认为不合理,双方
产生纠纷。
案情分析:1、小李与小胡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小胡未履行还款义务,小李已进行合法追偿却未获全部清偿,符合代位追偿的部分条件。
2、小胡对小静的债权合法、到期且非专属于小胡自身,小李代位追偿范围未超过其债权及小胡对小静的债权数额,在合理范围内,小李有权代位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