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组织架构方面:
有个带头的组织者,还有帮着他做事的
从犯,就像一个小团队,各有分工。
2.共同故意上:
大家都清楚开赌场
违法,也知道会带来坏结果,就一起配合着干。
3.分工协作这块:
有的人管找场地,有的人负责拉人来赌,还有人准备赌博工具,各司其职。
4.持续行为方面:
不是偶尔开一下赌场,而是在一段时间内持续搞这个活动。
总之,得同时满足这些特点,才算是开设赌场罪的
犯罪团伙。
要是拿不准,找专业律师问问更靠谱。
案情回顾:小胡纠集小李、小丽、小静等人组成一个小团队开设赌场。小胡作为组织者,指挥分工。小李负责寻找隐蔽场地,小丽拉人前来参与赌博,小静准备赌博工具。他们深知开赌场违法,却在一段时间内持续开展该活动,后被警方查获,几人对行为性质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该团队有明确组织架构,小胡为组织者,小李、小丽、小静为从犯,各有分工,符合开设赌场罪犯罪团伙特征。
2、众人明知开赌场违法仍共同配合实施,存在共同故意。
3、在分工协作上各司其职,且行为具有持续性,满足开设赌场罪犯罪团伙的构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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