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故意破坏他人财产应如何进行赔偿对故意破坏他人财产之事须依据事实情况进行恰当的处置工作,以下为相关说明:若当事人出于故意之目的而对他人的财产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且所涉及到的财物价值已经达到了相当的程度,那么便可视为成立了故意毁坏财物罪,该行为人将因此面临相应的刑事责任追究;然而,若是故意破坏公共或私人财物,但其数额相对较小并且情节也较为轻微的话,那么这就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应给予拘留或者警告的惩罚,同时可以单独或者合并罚款,并要求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犯罪案件的立案范围并非仅限于50,000元的财产损坏。对于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行为,若满足以下条件,即可被认定为侵权责任案件并进行立案:首先,需要证明故意损毁公共或私人财物的价值超过了5000元人民币;其次,即使财产价值尚未达到此金额,但是破坏行为发生频率在三次及以上也可视为违法行为;最后,如果财产价值没有达到5000元,但是纠集了三名以上人员共同实施故意损毁行为,同样可以构成违法行为。
通常情况下,对于故意损害他人财产价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行为,将会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处理;如果未达到该金额,但是存在充足证据能够证实当事人屡次破坏他人财产(三次及以上)或伙同三名以上人员共同损害他人财产的,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即便故意损害他人财产的情节尚不足以构成刑事犯罪,亦将面临受到治安处罚的风险。
故意毁损他人财物的案件该如何进行立案侵犯他人财产,符合认定故意损毁财物犯罪的标准如下:在公共场合纠集超过三人公开毁坏别人财物;在固定时间段内连续损毁他人财物三次或以上者;直接导致他人财物损失高达五千元及以上的情况;如有其他情节较为严重的行为,亦应作为立案的判断依据之一。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关于故意毁损财物罪中“数额较大”的判定标准为:犯罪嫌疑人给公私财产带来的实际损失不得低于人民币伍仟元整。在犯罪嫌疑人故意毁损公私财务的案件中,如果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该标准,那么法院将依法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罚金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