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咨询该律师在涉及到民事诉讼的过程中,起诉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用以及其他相应的诉讼成本。若起诉人由于经济状况所限,无法按照规定及时交付上述费用,则可按照相关程序向裁判机构提出申请,请求延迟缴纳、降低缴纳标准或是免除缴纳费用。不过,对于律师费用的负担问题,本法规并无直接规定,因此对于此类费用的负担情况,需依据其他相关法律规范以及司法诠释进行解读与判断。
在启动民事诉讼程序时,当事人需要支付的主要费用包括重大案件受理费以及其他相关讼费。若遇缴费艰难之困境,当事人可依法提出暂缓缴纳、适度减轻或者完全免除诉讼费用之申请。然而,律师服务费通常并不归类于此范畴内的诉讼费用,除非委托人与律师专门签署了相应协议或者受诉法院因案件实际情况而决定由败诉一方承担此类费用。
依照我国现行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中,即第五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当债务方在其偿债过程中,若给付之标的物难以全数偿还所有之债务,并且各个当事人间又无额外特别约定时,则其清偿之顺序应依照实现债权所需牵涉到的各项费用、利息以及主债务等依次进行。换句话说,若债务方所提供的欠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应还债务,那其首先应当向债权人支付实现债权的各类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聘请律师所产生的成本费用。
一般情况下,打官司聘请律师的费用由原告自己承担。但如果原、被告在事前协议中有约定,或者法院认为是被告的不当行为导致诉讼成本增加,那么法庭可能会判决被告分担部分或全部律师费用。
在刑事诉讼中,涉及到盗窃罪诉讼环节的律师代理服务费用往往需要由委托人自身承担。这样的处理方式主要源于律师与委托人之间所建立的委托代理关系,进而使得律师代理服务费用成为了委托人个人的支付项目。同时,除非面临诸如法律援助或者法院指派辩护等特殊状况,否则相关费用并不能够由国家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