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借款对象方面,其不具特定性,常多次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对象出借资金,这是关键特征之一。
2.借款利率上,若明显高于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像年利率超24%或36%等情况。
3.经营行为方面,频繁进行有偿
放贷活动,把放贷当作主要职业或营生手段。
4.
诉讼行为方面,有大量以放贷为目的的
诉讼纠纷,通过诉讼来
追讨本息等。
综合来看,若符合多项这些特征,法院可能认定其为
职业放贷人。
但需明确,具体认定要依据案件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案情回顾:小李长期频繁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将此作为主要营生手段。他出借资金的利率高达年利率35%,远超法律规定。并且,小李因放贷引发了大量诉讼纠纷,不断通过诉讼追讨本息。小胡作为其中一名
借款人,对小李职业放贷人的身份存疑,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李多次向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符合职业放贷人在借款对象上不具特定性的特征。
2.其借款利率高达年利率35%,明显高于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
3.频繁放贷并以放贷为主要营生,且存在大量以放贷为目的的诉讼纠纷,综合多项特征,法院很可能认定小李为职业放贷人,具体认定仍需结合实际与法律规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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