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直接拿资金投入到赌场里,然后按照事先说好的比例,从赌场赚的总利润里拿到属于自己的那一份,以此参与赌场盈利分配。
2.给赌场提供像场地啦、设备啦这类的东西,让赌场能正常运营,接着就根据这些物资的价值,或者它们在赌场运营里起到的作用,来参与利润分成。
3.凭借自己的人脉关系,还有在社会上的各种关系,帮赌场招揽赌客,再按照招揽的赌客数量、赌资等情况,参与利润分成。
要知道,只要参与了开设赌场的利润分成,不管是以哪种形式,都有可能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
共犯,得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哦。
案情回顾:小胡、小李、小静三人分别以不同形式参与赌场盈利分配。小胡直接投入资金按比例获取利润;小李提供场地与设备,依物资价值及作用参与分成;小静凭借人脉招揽赌客,按相关情况分成。后三人因参与赌场利润分成被警方的调查,三人对自身行为是否构成
犯罪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胡直接投入资金参与利润分配,其行为符合参与开设赌场盈利分配情形。
2、小李为赌场正常运营提供场地和设备并参与分成,此行为也属于参与开设赌场活动。
3、小静利用人脉关系招揽赌客并以此分成,同样在参与开设赌场的范畴内。三人都可能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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