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在受贿犯罪中,涉及到的财物范围广泛,涵盖了现金、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债权等各类具有价值属性的财富形态。而这些财物,既可以是从被告人本人直接收到或保有的,也可能是通过第三方人士的交易或转让而获得的。另外,提供或者享用诸如服务、旅行、消费等非实体形态的权益,同样也被视为一种非物质性的利益形式。
何谓受贿罪中的"财物"在刑法中关于“受贿罪”的相关规定中所提及的“财物”涵盖以下三种具体形态:首先,这一概念主要指的是物质实体,特指那些能够被流转的具象物品,且必须具备实用性的价值;其次,这不仅包括了传统意义上的货币形式,还包含了那些能为个人带来实质性经济利益的价值替代品;最后,受贿行为所涉及的财物也可能表现为一些具有物质利益请求权的凭证。
受贿犯罪中,处置涉案财物得视情况而定。非法所得得依法追缴,国有资产得上缴国库,非国有财产则需归还原主。量刑时,会综合考虑情节轻重、金额大小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主动退赃且认罪认罚的,可从轻处罚。
受贿罪中,财物的认定标准比较复杂。这里的财物,不仅包括现金或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财产性利益(比如修缮房屋、免除债务什么的),还包括没有办法直接用货币来衡量,但有交换价值的非财产性权益(像是协调事务、协助升迁、安排就学什么的)。在确定财物的时候,得注意它能不能给受贿的人带来实质性的好处或优越感,而且这好处或优越感,必须是受贿的人因为自己的职责或公务行为得到的不正当报酬。
受贿认定时,受贿形式挺多样,钱款实物还有利益。受贿不局限当场,预谋或离职后也行。公职人员谋私利,通过虚构合作得“利润”,没有投入与管理,也算受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