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在债务人消极偿债损害自身利益时,可行使代位权,依法向第三方追偿。若债务人在交易中减损资产危及债权,债权人可依法撤销相关行为,维护自身权益。这两种权利都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行使代位权需满足:债权人对债务人工人的债权是有效的;债务人工人没有去行使他的到期债权,影响了债权人的利益;这个到期债权不属于债务人工人,且已到了要偿还的期限。这几个条件都不能少,这样可以确保代位权的使用是正当、有效的。
代位权行使需满足以下条件:债权合法明确且到期,债务人未勤勉行使到期债权,致债权人实质损失,且债务人所持债权非专属于其个人。代位权指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权利,保护其既得或将得利益。与撤销权相比,二者形成因素、设计效果、行为意识敏锐度及诉讼时效均有所不同。
为保障债权人权益,代位权行使中产生的合理必要费用应由债务方承担。若债务方未履行到期债权,造成债权人损失,债权人有权依法向法院申请代位行使债务人专属债权。此权利不得随意转让或处分。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未能有效保护自身债权时,债权人有权代替行使债务人对第三方(次债务人)的权益。要行使此权,须满足五个条件:1)债权债务关系合法;2)债务人有向第三方主张债权的权利,非专属;3)债务人应积极行使诉讼权利;4)债务人放弃或不行使导致债权人债权受威胁;5)债权人收益不超过原债权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