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咨询该律师配偶被追加为个人债务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的法定程序如需将欠债者的配偶添加至被执行人行列,可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然而,欲将债务人和被执行人的配偶列为被执行人必需满足如下几种情况之一:首先,债务的属性需要被认定为是夫妻双方所负有的共同债务,除非在夫妻之间已经明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的财产权属各自独立,并且债权人都对这一协议知情并认可。
在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并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这些证据主要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追认的债务文件,这可以证明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认可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的证明,这可以说明债务与夫妻双方的生活或经营有关;以及双方经济状况与债务合理性的资料,这可以帮助判断债务是否合理。这些证据将用于证明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以便配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执行程序中,只有充分证明申请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理由后,才能将其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应在收到正式书面申请后六十日内,根据法律规定做出变更或追加裁定,否则驳回申请。对裁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可提出申诉复议,确保争议公正解决。
在执行程序中,若申述理由合理,可向执行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将配偶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机构应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定。若申请理由充分,将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否则,驳回申请。对裁定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复议。此程序确保了执行公正和各方申诉权利。
要将个人债务的连带责任方配偶纳入执行程序,需向当地法院提交书面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或存在恶意串通、转移财产行为,或被执行人的配偶为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或遗产管理人,或申请执行人自然人去世、失踪,其遗产管理人、继承人等可申请变更、追加为申请执行人。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