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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借债女方不知情要共同还吗

时间:2025.03.15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1427人
律师解析:
1.倘若那债务没被用于夫妻一起生活、一同生产经营,亦或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那女方就没必要一起偿还。
2.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所需所背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不过,要是债权人能够证实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情况的,那就另当别论。
3.因此,倘若女方能够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情形,就可以主张此债务为丈夫的个人债务,女方无需承担还款的责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对债务性质的判定往往是比较复杂的,得依据具体的情况来进行判别。

案情回顾:

小胡与小丽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小胡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小静借了一笔数额较大的钱。后小胡生意失败无力偿还,小静便将小胡与小丽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共同还款。小丽称对此债务毫不知情,且这笔钱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应由自己偿还,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所需背负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此案件中小胡借款数额较大,若超出家庭日常所需,初步判断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关键在于小静若想让小丽共同还款,需证实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情况。若小丽能证明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便可主张此为小胡个人债务,无需承担还款责任,具体需依实际情况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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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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