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借条上的
担保人即便只签了名字,没写明责任,也得担负
担保之责。
2.要是借条没清楚约定担保方式,一般就当作是
连带责任保证。
这意味着
债权人能让担保人在
债务人没还钱的时候,一起把钱给还了。
3.然而,要是担保人能拿出
证据,证明债权人跟债务人明确说过只是一般
保证,并且在合同里注明了“一般保证”字样,或者有其他能证明是一般保证的情况,那担保人就只在债务人没法还钱的时候才承担
保证责任。
4.总而言之,只签名字没注明责任的担保人,大多时候得担责,但具体得看案件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来定。
案情回顾:小李向小朱借款,小胡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仅签了名字,未注明
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小李
无力偿还,小朱要求小胡还钱。小胡认为自己不应担责,双方为此产生争议,小朱遂将小胡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1、通常情况下,借条上只签名字未写明责任的担保人需担责。本案小胡仅在借条签名,符合此情形。
2、若借条未明确约定担保方式,一般视为连带责任保证。本案借条无相关约定,小朱有权要求小胡在小李未还钱时共同偿还。但如果小胡能提供证据证明是一般保证,则只有小李无法还钱时,小胡才担责,最终
责任认定需结合实际情况与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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