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死亡赔偿金:
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准,计二十年。
六十周岁起,每增一岁减一年;
七十五周岁及以上,计五年。
2.
丧葬费:
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算六个月总额。
3.被
扶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生前或残者失能前实际扶养、无其他生活来源者为限,依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
十六周岁以下
抚养至十六周岁;
无劳动能力者扶养二十年,六十周岁后每增一岁减一年,七十五周岁及以上为五年。
4.
精神损害抚慰金:
依据
侵权人过错程度、侵害手段等具体情形及造成后果等因素确定。
具体
赔偿数额依当地标准和实际情况而定。
案情回顾:小胡因交通事故不幸离世,其
家属将
肇事司机小李告上法庭,就赔偿事宜产生诸多争议。家属认为死亡赔偿金应按二十年计算,小李却主张小胡已六十多岁,应相应减少。关于
丧葬费计算标准双方也有分歧,且在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上各执一词。
案情分析:1、死亡赔偿金,按规定六十周岁起每增一岁减一年,需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对应标准核算,应根据小胡实际年龄确定具体赔偿年限。
2、丧葬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算六个月总额,依此标准确定具体数额。
3、被扶养人生活费需明确是否
符合条件,按规定年龄阶段计算。
4、精神损害抚慰金要综合侵权人过错等因素,依当地标准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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