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对于绑架罪与抢劫罪共同犯罪者的定性,需要综合考虑具体犯罪行为和作用。如果既涉及绑架又涉及抢劫,通常会根据两罪的法律构成来确定罪名。在共同犯罪中,主犯的刑事责任较重,从犯的处罚相对较轻。此外,还需要考虑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以及对社会的不良影响等多方面因素来决定量刑。
根据中国《刑法》第239条,绑架罪结合犯是指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的绑架或劫持人质行为。若在此过程中造成被绑架者死亡或重伤,犯罪分子将面临无期徒刑或死刑,并没收财产。盗窃婴幼儿以勒索钱财也适用此规定。判决需综合考虑犯罪动机、手段及后果等因素,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根据中国《刑法》第239条,绑架罪结合犯是指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的绑架或劫持人质行为。若在此过程中造成被绑架者死亡或重伤,犯罪分子将面临无期徒刑或死刑,并没收财产。盗窃婴幼儿以勒索钱财也适用此规定。判决需综合考虑犯罪动机、手段及后果等因素,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在中国刑法典第239条中,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实施绑架或拘禁行为以勒索财物或作为人质;二是故意造成被拘禁者重伤或死亡。判断是否构成绑架罪,需对照这两项条件。满足全部条件的,认定为犯罪;否则,不构成绑架罪。
在多重犯罪中,首要罪犯是领导、谋划与指挥者,对犯罪活动及其后果负主要责任。从属犯罪角色则发挥次要或协助作用,影响较小。对于绑架罪,首要罪犯策划并执行绑架或起主导作用,而从属角色提供援助如驾驶、看守等,但未直接参与策划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