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咨询该律师人民法院不支持以诉讼时效为抗辩的债权请求权,包括支付存款本息、兑现国债及企业债券本息、投资关系中的出资请求,以及其他法定排除诉讼时效的债权。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诉讼程序要求,如果对方存在违反诉讼时效的相关管理规定,但是已经进入诉讼阶段,当事人需要提出诉讼失效抗辩权,应当在一审案件审理期间提出,并且明确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抗辩权是形成权当然是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所谓抗辩权,它是一个相对的权利也就是说要当对方提出请求的时候,另一方当事人才可以针对这个请求提出行使自己的抗辩权,所以他自身是没有诉讼时效的。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诉讼时效抗辩权是指针对原告的起诉,认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提出的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原因:1、形成权的权利主体具有多重性,与诉讼时效的适用主体存在区别。2、形成权的适用期间呈现多样性,与诉讼时效期间存在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