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在处理职务侵占罪的案件时,部分情况下可能会出现下列情况而导致予以免于处罚:犯罪情节较轻且造成的不良影响相对较小的,将其视为非犯罪行为;犯罪经过了追诉期限从而无法进行刑事追究;由于特赦令所免去刑罚的处罚;按照刑法规定应由受害人提起诉讼,但未进行或撤回起诉的犯罪案件;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去世等多种情形。所有这些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免予处理情况都源自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
职务侵占犯罪乃是指相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事业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在其职务上获取了便利条件之后,非法占用或占有本应归属于该单位的财物,并且涉案金额达到法定标准的违法行为。
职务侵占罪的减轻情节有几种类型1.成功地制止了他人实施的重大犯罪行为;2.向司法机关举报并经查证属实的监狱内部及外部重大犯罪活动;3.拥有创新性的发明创造或者做出重大技术革新贡献的;4.在日常的生产或生活过程中,为挽救他人生命而做出无私奉献的;5.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的过程中,展现出卓越表现的;6.对于国家和社会发展具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职务侵占罪免予刑罚的特定情形在犯有职务侵占罪的情况下,只要满足以下特定条件之一者,便可考虑予以免除刑事处罚:首先,如果案件情节极为轻微且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极小,那么司法机关可能会认定其不构成犯罪;其次,若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那么司法机关也将无法对其进行追责;再者,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亡,那么司法机关同样无法对其进行追责;最后,根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某些特殊情形下也可能被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职务侵占罪是否属于特殊情形的范畴职务侵占罪,顾名思义,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并且数额达到一定程度的违法行为。在司法体系内,职务侵占罪被视为较为严重的犯罪之一,对于任何涉及此类犯罪并遭到检控的员工,都将面临严厉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