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翎(西安)律师事务所
李朝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主要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迁补偿,婚姻家庭,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作风务实,思维敏捷,善于换位思考、高效沟通。执业期间坚持正义,精于钻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
咨询该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之司法解释,当事人双方有权利自行商定违约罚金之标准,如若该罚金金额足以抵偿实际损失乃至高于其少许,那么此类约定往往会在司法实践中受到法院的认可和支持。但需要注意的是,若所约定的罚金过于夸张,超过了实际损失的程度,那么法院有权在具体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形作出相应调整以降低罚金。
依照我国新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五百八十五条之明确条款规定,当事人之间是自由协商约定违约金的。但若当初所约定的违约金未能符合所产生的实际损失时,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对其进行适当的调整增减。反之,若约定的违约金过于超出实际损失的话,同样可在当事人提出申诉后,经过相应司法程序寻求适当降低。
法院不支持约定违约金的情况有哪些产生违约金条款无效情况主要有三种:首先,合同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被宣告无效;其次,尽管合同有效,但在短时间内也可能会因某些特殊因素而被裁定为撤销。第三,当违约金条款违规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也将导致其失效。
关于离婚诉讼中是否提供精神损害赔偿这一议题,需根据具体的案情来进行判断和确定。当婚姻关系的存续因一方的不当行为所引起,且另一方遭受了严重的精神痛苦时,该方则有权利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违约金制度旨在保障合同履行,违约方需按约支付,分为惩罚性和补偿性,数额需合理,过高或过低需调整至实际损失范围内。违约金支付对象可不限于金钱。格式合同,如车票、保险单等,由一方拟定条款,非拟定方需全盘接受或拒签。格式合同在垄断行业、高重复交易及追求效率的场景中广泛应用,体现了社会经济需求。但若格式合同试图规避责任或过度限制权益,法院可能不支持相关违约金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