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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不构成肇事逃逸行为

时间:2025.03.08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 阅读:1055人
律师解析:
肇事逃逸,就是出了交通事故后,为了躲法律追究就跑掉。
不构成肇事逃逸的条件有这些:
1.事故后,行为人主观上没想着逃避法律追究,要是只是因为害怕、紧张等正常情绪而短暂离开现场,事后还积极配合处理事故等,通常不算逃逸
2.客观上没逃离事故现场,就算有短暂离开,但能马上回来并积极协助处理事故等情况,也不构成逃逸;
3.有证据能证明行为人对事故发生不知情,像事故发生时行为人昏迷啥的没法感知,事后也没有故意逃避行为,就不构成肇事逃逸。
总之,得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来判定是否构成肇事逃逸。

案情回顾:

小李驾车与小胡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小李因极度害怕,未停留直接驾车离开现场。小胡报警后,警方很快锁定小李。小李称当时是因害怕才离开,并非想逃避法律追究,事后也愿意积极配合处理事故,双方就小李的行为是否构成肇事逃逸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判断小李是否构成肇事逃逸,需综合其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主观上,小李虽称因害怕离开,但不能仅以此认定其无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
2.客观上,小李直接驾车离开现场,不符合未逃离现场或短暂离开马上回来协助处理事故的情形。需进一步结合证据判定其是否构成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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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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