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看情况:一、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朋友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是非法集资;二、不符合上述情况的,不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中的借款合同效力取决于是否违反《民法典》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秩序。若违反,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五条,合同自始无效。若未违反,合同可能有效,但最终判断需依据具体情况和法院裁决。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借款人非法集资借款合同有没有效问题带来帮助。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怎么区分民间借贷,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不算。公司的借款属于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非法集资是一种犯罪活动,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