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在抢劫案中,即使从犯没有直接看到赃款,也应该对指控的罪行认罪并接受惩罚。在确定罪行时,犯罪的恶意和从犯所扮演的角色是关键因素,无论是直接接触财物还是只是策划或协助犯罪,都应该承担责任。如果从犯真诚地认罪并接受惩罚,这将对司法调查、审判和量刑产生积极影响。
算既遂。抢劫罪属于行为犯,行为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
只要该行为具备了取得财物或严重侵犯了他人人身权利两者之一的,就可以认为其已经具备了抢劫犯罪构成全部要件从而构成既遂。《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此案中,监控录像并未揭示任何关于实施暴力或威胁等违法手段的信息,从而我们无法通过视频本身直接得出结论,该事件究竟是否已构成抢劫罪。然而,若在实际情况中,确有证据证明存在诸如暴力、威胁等不当行为,那么这起案件便有可能满足抢劫罪的法律定义和构成要素。反之,倘若并无此类行为发生,那么该事件便不能被判定为抢劫罪。
抢劫罪的判定关键在于行为人在获取财物时是否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类似手段,并成功从受害者处强行夺取财物。即使未实际获得金钱,只要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即可定罪。评判时应综合考量行为模式、动机和后果,而非仅凭财物获取与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