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婚姻、
继承类案件,因其多关乎人身关系与情感,不宜用风险
代理。
这类案件的处理需考虑诸多情感因素,风险代理方式可能不太适宜。
2.求
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关乎社会
公共利益与基本生活保障,通常不适合风险代理。
这些案件关系到大众的基本生活,有其特殊的
处理方式。
3.求支付
劳动报酬的案件,劳动报酬有明确法律规定与支付标准,一般不采用风险代理。
此类案件的处理依据较为明确,风险代理并非最佳选择。
4.
刑事诉讼案件,主要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被告人合法权益,不能以风险代理进行。
刑事诉讼有其严格的程序和规定,风险代理不适用。
总之,风险代理主要适用于财产类案件等,能激励律师积极代理并为
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但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和基本权利的案件,不宜采用。
案情回顾:小李因与妻子小丽的
离婚财产分割问题
产生纠纷,欲委托律师小朱以风险代理的方式处理。小朱告知小李,婚姻类案件多涉及人身关系与情感,不宜采用风险代理。小李却认为风险代理能激励律师,坚持要求。两人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婚姻、继承类案件因涉及人身关系与情感,处理时需考虑众多情感因素,风险代理方式的确不太适宜,小朱的观点符合法律规定。
2、风险代理主要适用于财产类案件等,像
婚姻纠纷这种涉及公共利益和基本权利的案件,不宜采用风险代理,小李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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